科研经费是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近年来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科研环境和公共利益。为进一步督促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现将4起典型案例进行转发,请学校广大科研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做到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研、廉洁从业。
(一)违规案例一
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 3756 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 2092 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违规案例二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 B 公司、C 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 B 公司、C 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 B 公司、C 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 900 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 万元。
(三)违规案例三
某高校原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马某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资金
马某,某高校原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经查,马某利用担任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装订、排版费用发票,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89余万元,同时马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余万元。马某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违规案例四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费及虚增合同价款案
张某某在负责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实验室项目期间,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分17次虚列支出套取25.5万元经费,汇入个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另在购置科研设备时,与供应商串通虚增合同价款45万元,骗取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五)违规案例五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警示:科研经费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投入,是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支撑,是否正确使用关系到科研能否真正为社会、为人民造福,不应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少数教职工自身法纪观念淡薄,师德师风失范,价值观失衡;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松弛,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督查力度不强,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对此,高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工作者职责,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筑牢拒腐防贪思想防线;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督查机制,确保科研经费管得住、用得好。
编辑:人文社科处